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式,散布于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或精细化工产品。化妆品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按功能分类,像日常我们经常使用的护肤品和彩妆使用的产品这些是按功能分的。
化妆品按功能分类:
一、 普通化妆品
(一) 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浆类
(二) 护肤品
1. 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 易接触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 彩妆类
1.一般彩妆: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牙不补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 脚趾指甲用品
(五) 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二、 特殊类化妆品(禁售产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发布产品必须提供化妆品许可证。包含代加工产品的,都必须提供相关许可证。
商品详情中必须包含生产厂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 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如解毒、抗炎、消炎等;
b. 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称,如肤螨灵等;
c. 不得使用虚假性词意描述,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d. 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如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激活细胞组织、用一次白一次等;如产品描述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e.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f.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几个周期见效”等承诺性内容;
g.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医疗、治疗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等。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宣传。
6)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使用、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产品的内容。
8)不得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物料描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作用。
所有化妆品信息,根据广告法相关案例,都禁止发布功能型化妆品(比如祛斑,增白,祛痘等等相关术语)。